各部门,各学院(部、系):
《景德镇陶瓷大学关于博士生导师延迟退休的规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景德镇陶瓷大学
2019年6月6日
景德镇陶瓷大学关于博士生导师延迟退休的规定
为充分发挥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在学科和专业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专业技术新生力量的成长和队伍的新老交替,根据国务院、人社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博士生导师延迟退休条件
带博士研究生任务尚未完成,身体健康,确因学科和专业建设工作需要,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博士生导师,可申请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在研项目主持人;
2.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主持人;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在研项目主持人;
4.国家社科基金在研项目主持人;
5.国家艺术基金在研项目主持人;
6.正在执行的横向项目(已到账经费100万元及以上)主持人;
7.特殊专业和学科急需的。
二、延迟退休年限
满足延迟退休条件的博士生导师,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1至5年,但不超过65周岁。博士生导师年满62周岁原则上不再招收博士研究生,所指导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即办理退休手续。
三、延迟退休人员管理
1.申请延长退休年龄的,每次批准延长时间为1年。1年延长期满,需要继续延长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2.延迟退休的博士生导师仍占所在部门的编制和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3.符合延迟退休条件,本人应至少提前6个月主动提出延迟退休书面申请。如本人未主动提出延迟退休申请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
4.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博士生导师要专心业务工作,不再担任党政职务;
5.在延迟退休期间,博士生导师应完成岗位职责要求,年度考核结果应为“合格”以上。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人事处在收到相关文件次月办理其退休手续;
6.延期办理退休的博士生导师延聘期间按照在岗职工享受相关待遇,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退休职工待遇。
四、延迟退休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本人应至少提前6个月主动提出延迟退休书面申请并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博士生导师延迟退休审批表》。
(二)学院(部、系)初审。经所在院(部、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所在学院(部、系)负责人签署意见之后(盖章),报人事处。
(三)人事处复核。人事处审核其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四)校领导审定。经分管研究生工作及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人事处办理延迟退休手续。
五、附则
(一)如遇国家和江西省政策调整,按国家和江西省省政策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景德镇陶瓷大学博士生导师延迟退休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