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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景德镇陶瓷大学中青年教师攻读博士学位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06 点击:

关于印发《景德镇陶瓷大学中青年教师

攻读博士学位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部、系),各部门:

《景德镇陶瓷大学中青年教师攻读博士学位管理规定(修订)》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景德镇陶瓷大学

                                   2021年4月9日

 

 

景德镇陶瓷大学中青年教师

攻读博士学位管理规定(修订)

 

为进一步优化我校师资队伍结构,提升师资队伍水平,规范中青年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的工作程序和支持办法,根据国家、江西省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工作年满3年及以上的中青年教师。

二、报考原则

择优推荐、突出重点、按需培养、合同管理。

三、报考必备条件

1.报考者必须是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表现良好者。在年度考核中未完成工作任务或教学、科研工作出现重大重要事故、且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一年内不得报考博士研究生;年度考核中被定为不合格的,两年内不得报考博士研究生。

2.报考者应经所在部门同意,并经学校审核通过后,列入学校当年报考计划。每位报考者原则上只能两次列入报考计划。

四、报考要求

1.报考院校应为我校学科发展需要的国内外知名大学(或专业院校)和优势专业的研究机构。

2.教师和科研人员报考的专业应与本人在学校从事的岗位专业相同或相近(学校急需除外)。非教师科研系列人员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可以报考,报考的专业应与岗位要求相匹配或相近,如党政管理人员应报考高等教育或管理类专业,辅导员应报考思想政治教育类专业或相近专业。

3.报考者需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并调档案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五、报考办理程序

1.每年11月底之前,报考者提出书面申请,由各所在部门根据本部门发展规划,在确保本部门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党政班子或负责人同意,并经部门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核同意,报人事处汇总后,报分管人事校领导核定。

2.人事处将核批通过的培养计划反馈各学院、各部门,并协助报考者办理报考相关手续。

3.报考者考录后,凭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办理相关签约手续;未办理手续的,按未考取认定,不享受学校相关政策。

4.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擅自报考者,学校原则上不受理其录取等事宜;如本人自愿且经学校同意,可按学校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六、支持办法

1.列入学校计划内攻读国内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者,按不超过4万元经费资助(凭就读单位开据的有效票据报销其就读期间发生的学费、住宿费、论文指导费、答辩费,每学期可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就读期间,学校发放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及政府性奖励。超过规定期限未完成学业的,学校不再补发其超出学习时间段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

2.列入学校培养计划内脱产攻读国(境)外博士研究生者,停发工资和相关福利待遇,按不超过12万元人民币经费资助(凭就读单位开据的有效票据报销其就读期间发生的学费、住宿费、论文指导费、答辩费,每年可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按时取得学历学位后返校工作者,补发其学习期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超过规定期限未完成学业的,学校不再补发其超出学习时间段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

3.就读期间:可借支不超过2万元的学费;均不作教学和科研工作量要求(即不得安排教学工作,含本校读博教师);完成的科研(创作)工作量符合学校科研奖励政策的,可计发相应科研奖励;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按在岗人员正常缴纳。

4.满足以下三个条件者:(1)与学校签订了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协议书;(2)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学业;(3)取得博士学位后与学校签订八年服务合同,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与其停发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及政府性奖励总额相等。若只有第2个条件不满足,即超过规定期限完成学业者,奖励金额按照逾期时间进行扣减,每逾期一年返校工作(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奖励金额扣减10%,以此类推。八年服务期内办理离职或调出者,离校时需全额退回奖励金额。

七、有关管理规定

1.选送培养的教师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习任务。逾期取得博士学历学位者,按每逾期半年减少一万元的办法报销学费;就读时间超过5年以上未取得博士学历学位者,自行承担有关费用;就读时间超过6年未取得博士学历学位者,必须回校报到。

2.在符合相关政策情况下,学习期间可连续计算工龄,并允许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和岗位竞聘。

3.报考者完成学业后(即通过毕业答辩或取得博士学历后)必须回校报到,回校服务期限最低为8年。回校后享受学校规定的有关待遇,符合配偶安置政策者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如继续申请博士后学习者,须在博士毕业回校工作三年后方可提出申请,且需完成所在岗位相应的工作任务。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培养博士的规定即行废止。

九、本规定未尽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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