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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06 点击:

人社部发〔2008〕88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总政治部干部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将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二、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

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关心。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政府特殊津贴的发放工作,确保平稳顺利实施。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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